提供藏品代保管、鉴定、养护、修复及咨询 等专业服务等公共服务的制度 |
点击数:4067次 更新时间:2024-01-18 |
为充分利用博物馆公共资源,促进博物馆履行保护、诠释和推广人类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职责,提升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,海安市博物馆特向公众提供藏品代为保管、鉴定、养护、修复及咨询等专业服务。制度公布如下: 一、职责 1、我馆的陈列保管部负责提供收藏品寄存、代管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。 2、陈列保管部人员具体负责博物馆收藏品寄存、代管服务工作。 二、收藏品寄存、代管服务工作具体内容 1、寄存、代保管收藏品必须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。 2、寄存、代保管收藏品的归属权不变,收藏者可以随时取回藏品。 3、寄存、代保管的收藏品在海安博物馆展示时,应征得收藏者同意后,标明收藏者身份。 4、寄存服务范围主要包括:书法绘画、陶器、瓷器、青铜器、纸质文物、饱水漆木器、古籍善本等类型藏品。 5、寄存处不收存下列物品: 枪支、弹药。 易燃、易爆、腐蚀性、放射性等危险品。 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其他物品。 6、寄存、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,必须按照博物馆《藏品的接收、鉴定、入藏、登帐、编目、建档制度》及相关文件进行管理。 7、登记文物、标本时,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,认真做好科学记录,及时办理入馆手续,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,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,确定真伪、年代、是否入藏并分类。请委托人签字确认物品名和出入库时间。 三、代管文物的养护、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制度 1、提供代管文物的养护、修复及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均为我馆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。 2、养护、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在接受咨询时必须态度和蔼、用语文明,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。 3、对咨询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意见时,服务人员不得态度懈怠,不得把问题推向其他部门。 4、咨询中如发现问题重大的、紧急的藏品养护、修复情况和事项时,应向咨询者明示,并提出相关建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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