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安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|
点击数:3469次 更新时间:2019-05-25 |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行为,结合海安市博物馆(以下简称博物馆)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海安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)是博物馆的最高学术审议、评定与咨询机构,由博物馆专家代表组成,在博物馆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,提出工作建议。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,弘扬学术道德,倡导学术自由,鼓励学术创新,维护博物馆声誉;服务于博物馆发展战略。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; (二)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(三年)学术委员会工作,身体健康,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; (三)工作在科研、科普第一线,取得突出的科研或科普业绩,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; (四)为人正派,办事公道,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,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工作。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从我馆在职职工中产生。因工作需要,也可以聘请馆外高水平专家、学者担任。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尽量保证学科领域的代表性、年龄结构的合理性。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。可连选连任,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/3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经馆务会议讨论通过,由博物馆馆长聘任。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5人(含馆领导1人);其中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1人。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组,分别就有关博物馆发展规划、学科建设、学术交流、学风建设等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评议,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。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,学术委员会可聘任馆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。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获得有关博物馆建设与发展规划、科普教育、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; (二)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; (三)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; (四)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。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,公正、公平地履行职责,模范遵守学术规范。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: (一)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、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; (二)博物馆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; (三)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。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,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。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,该委员应回避。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,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,但仍可参加表决。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,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。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。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: (一)审议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计划方案等; (二)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,学术、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; (三)指导博物馆学术交流活动; (四)接受博物馆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、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; (五)指导博物馆科学研究工作,审议重大研究领域、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,组织对项目的评审; (六)指导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,调查和评议有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; (七)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。 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学术事项须递交博物馆决策的,应先由学术委员会审议,并提出建议意见。博物馆在对有关重大学术事项作出决定时,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。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,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讨论决定重大事项。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委员出席方为有效。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。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,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、反对票或者弃权票。除法律、法规和博物馆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,会议的决议、决定,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。 第十九条 在学术问题上,坚持平等原则,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。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,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,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。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。 第二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,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。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,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,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,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、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,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。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,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。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,商讨、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。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、副主任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,经博物馆馆务会议批准核准后发布。修改本条例,应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,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,报博物馆馆务会批准。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海安市博物馆
2019年5月25日
|
【刷新页面】【打印此文】 |
上一篇:海安市博物馆章程 下一篇:提供藏品代保管、鉴定、养护、修复及咨询 等专业服务等公共服务的制度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