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安市博物馆章程 |
点击数:3664次 更新时间:2019-05-25 |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:海安市博物馆 第二条 博物馆的法定地址为:中国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宁海北路58-8号 第三条 海安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博物馆馆长; 第四条 海安市博物馆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,其宗旨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,建设精神文明。 第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、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。 第二章 机构 第六条 海安市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海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,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。 第七条 海安市博物馆下设办公室、安保部、展陈部、宣教部、物业管理部等5个部门。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八条 海安市博物馆通过征集、采集、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,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。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、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。 第九条 海安市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,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。 第十条 海安市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。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,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。 第十一条 海安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,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,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。 第十二条 不够收藏标准,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,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,向市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。 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,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、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,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。 第十三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,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,终止退出馆藏程序。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海安市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。 第十五条 海安市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,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。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。 第十七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,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,博物馆所有财、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归国家所有。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。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海安市博物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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