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安市博物馆捐赠管理制度 |
点击数:4142次 更新时间:2024-01-18 |
第一条为规范海安市博物馆(以下简称博物馆)接受实物藏品捐赠工作,鼓励捐赠,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博物馆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,结合我馆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财产(包括实物、货币、服务等其他财产形式),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。 第三条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坚持自愿无偿原则,符合公益目的。博物馆作为受赠人,负责捐赠财产的接受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 第四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,且保证财产无权利瑕疵。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(附条件捐赠财产的,由博物馆与捐赠人另行协商约定条件)。 第五条接受捐赠方式: (一)无偿捐赠:指捐赠人向博物馆无偿捐赠财务(包括藏品、资金以及其他财务); (二)赞助:指捐赠人向博物馆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; (三)其他: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条件的捐赠方式,包括但不限于公益事业项目工程、展厅场景建设、园林绿化景观项目等。 第六条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: (一)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; (二)博物馆组织专家对拟捐赠品进行初步鉴定与审查。对符合收藏条件的捐赠品,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,并代表学校与捐赠人本着自愿、平等的原则签订捐赠协议,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; (三)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为捐赠人办理相关手续; (四)博物馆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的凭证。 第七条捐赠品需要计算价值的,按市场价计价。捐赠品没有市场价值的,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。 第八条博物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博物馆的贡献大小,对捐赠人以授予荣誉称号、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在捐赠碑上镌刻留名纪念等方式进行奖励。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,博物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。 第九条对协助捐赠人向博物馆捐赠财产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,博物馆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。奖励不得从捐赠的财产中支出。 第十条 捐赠人向博物馆捐赠的财产,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,按照国家税收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。从境外向博物馆捐赠的实物,涉及进口关税、进口增值税事宜,由海安博物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。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博物馆场馆建设、文物征集和保护等方面。但捐赠人与博物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,博物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,不得擅自改变;确定需要改变用途的,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。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;对受赠财产,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、有效的收据或者凭证。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,博物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账户,成立专门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。对以实物形式捐赠的财产,博物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,妥善保管。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每年度将受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向海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告,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、行政监督和监察。 捐赠人有权向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。 博物馆应当公开受捐赠情况以及受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接社会公众的监督。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 海安市博物馆 2019年6月17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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