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安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|
点击数:3483次 更新时间:2019-05-21 |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委员会的科学管理,提高学术研究水平,依据《海安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》制定本规程。 第二条 海安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单位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术审议、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。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,开展学术交流,弘扬学术道德。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要坚持学术民主,发扬实事实是,公正客观的优良学风。对评议过程有保密义务。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会议,尽职尽责,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请假。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,学术委员会须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委员应将重要事宜的讨论结果,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发全体委员,并存档备案。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决议,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,赞成票需达到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方能有效。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定期举行会议,审议博物馆学术发展规划,制定海安市博物馆的年度科研计划,主持海安市博物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,组织馆外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等相关工作。 第八条 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在海安市博物馆,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。 第九条 本规程由海安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海安市博物馆 2019年5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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